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款項、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四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九條 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并上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后,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系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后,轉作企業的國有資本。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合并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五)分立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五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及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行政單位本期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專項資金使用及資產負債變動等情況,以及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二條 財務分析是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其他有關信息資料,對單位財務活動過程及其結果進行的研究、分析和評價。
第五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收入支出狀況、人員增減情況、資產使用情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有:支出增長率、當年預算支出完成率、人均開支、項目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均辦公使用面積、人車比例等。
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并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