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范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并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后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權限,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并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并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
(四)資產占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序批準后,財政部門批復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逐級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范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