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于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
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
項目完成后,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