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八條 中央本級專項資金申報審批程序:
文化部本級組織管理費由文化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報財政部審核,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納入文化部部門預算。
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申請保護補助費,由中央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列入本部門預算并按規定時間報財政部,同時還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報送申請材料。文化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財政部,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后下達中央部門。
第九條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申報審批程序:
各省(區、市)申請保護補助費,應當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地方各級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逐級申報。省級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資金申請。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均不受理。其中,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由省級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直接上報財政部和文化部。
文化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提出專項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會同文化部下達省級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十一條 保護補助費的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科學的工作計劃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三條 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四條 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結轉結余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完畢,省級文化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文化部和財政部備案。財政部和文化部可視情況組織復查。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財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和文化部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第十九條 接受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的個人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于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的,財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視其情形,作出核減、停撥補助費或者收回已撥補助費的處理。
附件: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