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文化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文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用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國家財力情況核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地方的,適當向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傾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分類和開支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分為中央本級專項資金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照開支范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
中央本級專項資金包括文化部本級組織管理費和中央部門所屬單位保護補助費,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為中央財政對各省(區、市)保護補助費。
第六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數據庫建設、咨詢支出等。
第七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調查、記錄、保存、研究、傳承、傳播等保護性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
(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費,主要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和保存、傳承活動、理論及技藝研究、出版、展示推廣、民俗活動支出等。
(二)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用于補助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三)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費,主要補助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傳習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支出等。
附件: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