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二)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三)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五)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該資產等由共同經營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第十七條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購入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第十八條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條 對合營企業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應當根據其對該合營企業的影響程度進行會計處理:
(一)對該合營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對該合營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 銜接規定
第二十一條 首次采用本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的
規定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分類。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重新分類為共同經營的,合營方應當在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終止確認以前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同時根據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使用的相關信息,確認本企業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所產生的各項資產(包括商譽)和負債,所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確認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凈額與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的賬面金額存在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額應當首先抵減與該投資相關的商譽,仍有余額的,再調增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額應當沖減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