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財政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對該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能夠阻止其他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第三條 合營安排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合營安排參與方既包括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即合營方),也包括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
第四條 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
第五條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本準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某項安排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臵、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六條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
第七條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第八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第九條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第十條 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
承擔的義務確定合營安排的分類。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評價時應當考慮該安排的結構、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條款等因素。
第十一條 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認可的主體。
第十二條 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通常應當劃分為合營企業。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一)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合營安排的合同條款約定,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合營方享有與合營安排相關的幾乎所有產出,并且該安排中負債的清償持續依賴于合營方的支持。
不能僅憑合營方對合營安排提供債務擔保即將其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合營方承擔向合營安排支付認繳出資義務的,不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
第十三條 相關事實和情況變化導致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發生變化的,合營方應當對合營安排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對于為完成不同活動而設立多項合營安排的一個框架性協議,企業應當分別確定各項合營安排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