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資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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