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的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相應的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未設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應當在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開設。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政專戶,規范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等工作:
(一)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量銀行資質、償債能力、盈利能力、運營情況、內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服務水平等因素后確定,嚴格規范選擇開戶銀行的審批程序,建立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有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三)財政部門應當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簽訂規范的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四)財政專戶相關信息發生變更,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進行備案;
(五)財政部門撤銷財政專戶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撤銷手續并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零余額賬戶管理。零余額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管理制度,按規定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對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賬戶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賬戶管理情況。
第四章 財政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規定,建立科學規范的財政資金收付管理流程,將所有財政資金收付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資金收付各環節之間有效制衡。信息系統應當具備嚴密的業務流程控制和完整的系統操作日志。
第二十三條 審核人員應當依據預算對用款計劃進行審核;依據預算、用款計劃、收入繳庫進度等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確認并提交支付人員。
第二十四條 支付人員應當對審核后的支付申請等相關單據要素進行復核。經復核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確認并開具相應的支付憑證,禁止手工填制。
第二十五條 支付憑證經復核無誤后,由管理支付印章的人員加蓋支付印章。支付印章包括支付業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六條 支付印章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單位領導變動等確需更換印章時,應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及時更換預留印鑒。新印章一經啟用,原印章立即失效。
第二十七條 支付印章應當實行專人負責、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員均不得統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銀行交接支付憑證等原始單據,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確保原始單據及相關電子數據傳遞安全;與支付相關的銀行回單等原始單據應由專人傳遞給會計核算人員保管。單據傳遞應當實行交接登記制度。
第二十九條 支付憑證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留存聯一并交由專人保管,定期銷毀。
第三十條 完全采用無紙化支付方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系統安全控制機制,有關各方應當預先簽訂協議,明確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憑證的使用確認規范,無紙化支付程序及管理責任,保障財政資金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管理資金收付相關票據和憑證,重要票據和憑證應當實行專人專柜管理;領用、核銷實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存單、有價證券等,配備單獨的保險柜等設備存放,并進行定期盤點。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調度管理,定期分析資金結構和收支變動情況,預測資金流量,在確保資金安全性、規范性、流動性前提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嚴禁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調度和使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安全管理,建立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實現對財政資金的動態防控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