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特制定《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
附件: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總預算會計基礎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財政國庫管理和執行機構。
第三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包括:
(一)明確崗位職責分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二)規范賬戶管理;
(三)嚴格財政資金收付、調度管理,加強會計監督;
(四)及時組織會計核算,全面、準確反映預算執行;
(五)規范印章、票據、會計檔案管理;
(六)其他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完善相關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不斷提高總預算會計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和開展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本級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崗位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國庫管理要求和財政總預算會計業務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則,科學設置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崗位,崗位設置不得交叉、重復。
第七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崗位包括賬戶管理崗位、資金調度崗位、審核崗位、支付崗位、會計核算崗位、監督管理崗位等:
(一)賬戶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進行管理;
(二)資金調度崗位,主要負責分析財政資金結構和收支變動情況,預測財政資金流量,科學合理調度財政資金;
(三)審核崗位,主要負責依據預算對用款計劃、支付申請等進行審核;
(四)支付崗位,主要負責對支付申請及相關單據要素進行復核,并開具支付憑證;
(五)會計核算崗位,主要負責對各類財政資金收支、債權債務、往來款項和上下級財政間結算等事項進行核算,并負責組織日常對賬、編報會計報告;
(六)監督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財政部門內部資金收付管理和預算單位財政資金使用實施會計監督。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按照崗位設置要求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足額配備相關人員,明確崗位人員職責分工:
(一)負責開具支付憑證人員不得管理支付業務專用印章,不得兼管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管理支付業務專用印章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核算工作;
(三)負責管理信息系統人員不得兼管財政總預算會計具體業務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離的工作,應當由不同人員負責。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設定總預算會計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使用和管理人員的操作權限,加強密碼和密碼設備管理,禁止未經授權人員使用業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選用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熟練掌握財政預算、國庫管理等有關知識。
會計核算崗位人員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總預算會計其他管理崗位人員原則上也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不滿二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開展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政風險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對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進行定期輪崗。
第十三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因故離崗時不得違規替崗;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須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任用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