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計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一)各類財政資金收支;
(二)財政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三)往來款項的發生和結算;
(四)上下級財政間的結算;
(五)其他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采用信息系統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會計核算人員收到財政資金收付憑證等原始單據(含電子數據)后應當及時審核,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生成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復核無誤后登記相應的會計賬簿。
第三十九條 會計核算人員不得直接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登記有誤的賬簿信息,應當采取沖銷法或補充登記法,重新填制調賬記賬憑證,復核無誤后登記會計賬簿。
第四十條 會計核算人員應當按月進行會計結賬,具體結賬按《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對賬制度,采取網上對賬、交叉對賬、后臺對賬等方式,確保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內部國庫機構要與業務管理機構核對資金賬等;上下級財政部門要核對資金賬;財政部門要與本級各預算單位核對資金賬等,與征收機關核對資金賬,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核對資金賬,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通過后臺對賬方式核對專戶資金賬,有條件的地方要與開戶銀行的上級單位核對專戶余額賬。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 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定期編制和匯總會計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定期打印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裝訂成冊,并由制單人員、記賬人員、復核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導本級預算單位做好日常會計管理工作,組織年度財政決算、部門決算的編審和匯總工作。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總預算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由專人妥善保管。總預算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信息系統存儲的總預算會計原始數據應當由專人定期備份至機房專用存儲設備。保存電子會計數據的存儲介質應當納入容災備份體系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賬戶管理、財政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日常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嚴格監督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撥付情況和本級預算單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的指導,定期檢查下級財政部門賬戶管理、財政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工作開展情況,及時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十一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審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