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知識點】出資制度與股權確認★★★
(一)出資方式
貨幣 |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
非貨幣財產出資 |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未評估,去評估;價不足,不認定 |
YES:交付公司使用 NO:權屬變更 ①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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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權屬變更 NO: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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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瑕疵的出資: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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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視是否能善意取得 |
(二)股權出資
(三)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首次出資 |
對股東追究 |
外部 |
①債權人可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②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后,其他債權人再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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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 |
①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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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他人追究 |
①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時,知道該未盡出資義務事由仍受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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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 |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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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
出資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
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股東或者發起人未盡出資義務的,不得以該義務已經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同抽逃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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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另行募集 |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未按期繳納+催繳→另行募集+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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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除名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減資程序或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同抽逃出資 |
(四)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
時點 |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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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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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①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③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④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⑤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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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 |
侵權方 追償人 |
抽逃股東 |
協助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或者實際控制人 |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 |
公司或其他股東 |
返還抽逃出資本息 |
與抽逃出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
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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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公司不能清償+抽逃出資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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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 |
股東權利受限 |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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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除名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減資程序或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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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
①公司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總結】出資
要求 |
貨幣 |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
非貨幣 |
未評估,去評估;價不足,不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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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未權屬變更:變更后,按交付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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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權屬變更未交付:實際交付后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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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視是否能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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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瑕疵的出資:未補正,不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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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 |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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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 |
①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②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③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④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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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 |
首次出資 |
①公司、其他股東:返還本息 ②發起人:連帶責任 ③有限公司惡意受讓者:連帶責任 ④債權人:公司不能清償+未出資本息 |
增資 |
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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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另行募集:未按期繳納+催繳→另行募集+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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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除名:未履行+催繳+股東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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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受限: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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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
(五)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
對內 |
該記名不是名義股東對抗實際出資人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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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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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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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 |
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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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其他股東 |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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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善意第三人 |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第三人有權依法主張善意取得該股權。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投資人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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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權人 |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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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東 |
1.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