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目前共 11項★★★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 所得的判定 |
因任職或者受雇有關而取得的所得 |
屬于工資、薪金 所得的內容 |
①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②內部退養費 ③退職費 ④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⑤年終一次性獎金 ⑥上市公司股票期權 ⑦單位以低于購買價或成本價銷售住房的差價 ⑧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 ⑨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的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 ⑩企業年金 |
不屬于工資、 薪金所得的項目 |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類型 |
稅務處理 |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 |
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征稅 |
出租車屬于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 |
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的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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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屬于出租車公司,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 |
“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 |
按“股息、利息、紅利”項目征稅 |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其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個人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取得的所得。對不以圖書、報刊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提供專利權、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2)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
具體類型 |
稅務處理 |
國債、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儲蓄存款利息 |
免稅 |
個人獨資企業 |
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
合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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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 |
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有未用于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 |
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
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
11.其他所得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所得的個人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