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資源稅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要素 |
具體規定 |
計稅依據 |
1.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原油、天然氣)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違約金、優質費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 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是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銷售數量。 (3)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耗用原礦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4)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3.煤炭應納稅額的計算(2015年新增) 4.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采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根據2014年以前年度符合減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2015年新增)。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1.從價定率征收: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稅率 2.從量定額征收: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