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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稅法
第八節 進口貨物征稅
涉及到計算題及綜合題
一、進口貨物的征稅范圍及納稅人
(一)征稅范圍:申報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的貨物,均應繳納增值稅。
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不論其是國外產制還是我國已出口而轉銷國內的貨物,不論是進口者自行采購還是國外捐贈的貨物,不論是進口者自用還是作為貿易或其他用途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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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2. 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進口貨物的適用稅率
適用17%或13%的稅率
三、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1.進口貨物一律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不得抵扣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稅金
2.關稅完稅價格是關稅的計稅依據。一般貿易下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到岸價格=貨價+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其他勞務費)
3.進口環節繳納的增值稅符合規定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四、進口貨物的稅收管理
1. 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 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其納稅地點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其納稅期限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