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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稅法總論
第二節 稅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 稅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法屬于一個重要的部門法。
稅法主要以維護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利益為目的,在性質上屬于公法。不過與憲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稅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屬性,如課稅依據私法化,稅收法律關系私法化,稅法概念范疇私法化等。
二、 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礎,稅法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憲法》還對國家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財產所有權和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作出規定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故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而稅法的本質是國家依據政治權利向公民進行課稅,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這是本質區別。
稅法有時援引民法條款。印花稅:經濟合同關系的確立,房產稅:房屋產權的認定
符合民法規定的交易,可能違反了稅法規定,在確定納稅義務時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此類交易的法律屬性作相應的調整,比如說關聯交易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定了處罰條款,但是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要視情節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修訂后的《刑法》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還沒有作出調整
4、稅法和行政法的關系
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其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內容大致相同——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
其二,調整的方法原則大致相同——不需要征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國家意志居領導地位;
其三,法律關系中爭議的解決程序大致一致——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
區別: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無償單方面的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