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
計稅依據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購買自用行為 |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10% |
進口自用行為 |
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
應納稅額=組價×10% |
其他自用行為 |
如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凡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車輛價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相應類型的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 |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10% |
底盤發生更換 |
對已繳納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
應納稅額=同車型最低計稅價格×70%×10% |
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10% |
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 |
其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