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47:房產稅法的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2015-08-12 10:10:37
作者:北京注協培訓網 summer
[摘要]【《稅法》考點聚焦】是北京注協培訓網專業團隊為參與2015年度注冊會計師各科目考試的考生準備的備考大餐,小編將每天為考生整理注冊會計師專業階段每門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稅法》科目核心考點:房產稅法的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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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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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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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個人所有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類。
具體包括: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由房產使用人納稅。
6.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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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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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產,但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圍墻、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屋,不征房產稅;
2.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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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Ai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