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免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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