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具體規定 |
征收范圍 |
1.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教育費附加。 |
計征依據 |
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征依據 |
計征比率 |
1.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統一為2% |
計算公式 |
1.應納教育費附加=實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3% 2.應納地方教育附加=實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2% |
減免規定 |
1.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教育費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