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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
稅務處理 |
混業銷售 |
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 |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
混合銷售行為 |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
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征增值稅。 1.特殊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按兼營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建筑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 (2)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
兼營非應稅勞務 |
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
分別核算銷售額、營業額,各自交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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