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重復課稅
(一)稅收管轄權: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的主權范圍。
原則 |
類型 |
含義 |
屬地原則 |
地域管轄權 |
一個國家對發生于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應稅活動和來源于或被認為是來源于其境內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
屬人原則 |
居民管轄權 |
一個國家對凡是屬于本國的居民取得的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
公民管轄權 |
一個國家依據納稅人的國籍行使稅收管轄權,對凡是屬于本國的公民取得的來自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
(二)國際稅收: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各自基于其課稅主權,在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分別課稅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三)國際重復征稅
(1)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
(2)類型:3種
1、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重復征稅
2、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重復征稅
3、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各國普遍實行復合稅制度,有可能對同一征稅對象可能征收 幾種稅
(3)產生的前提條件: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
產生的根本原因: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居民(公民)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2)居民(公民)管轄權同居民(公民)管轄權的重疊
(3)地域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二、國際稅收協定
定義: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按照處理的稅種不同:所得稅的國際稅收協定、遺產與贈與稅的國際稅收協定。
2、按照所涉及的締約國數量不同:雙邊國際稅收協定、單邊國際稅收協定。
3、按照處理問題的廣度不同:綜合性國際稅收協定、單項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1、協定適用范圍。
2、基本用語的定義。
3、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
4、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
5、稅收無差別待遇。
6、防止國際偷、漏稅和國際避稅。
三、國際反避稅與國際稅收合作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簡稱BEPS)是指跨國企業利用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國稅制差異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全球總體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征稅的效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
為此,2012年6月,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同意通過國際合作應對BEPS問題,并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開展研究,自此BEPS項目啟動,我國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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