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實施即稅法的執行。它包括稅收執法和守法兩個方面。
稅收執法權是指稅收機關依法征收稅款,依法進行稅收管理活動的權力。具體包括稅款征收管理權、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及其他稅務管理權。
一、稅款征收管理權限劃分
1.在征管權限劃分上,中央稅和共享稅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收。
2.除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和經濟特區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國性的地方稅種。
3.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批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擁有某些特殊的稅收管理權,如全國性地方稅種某些稅目稅率的調整權以及一般地方稅收管理權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權等。
4.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批準,經濟特區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稅收管理權之外,擁有一些特殊的稅收管理權。
上述地方(包括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和經濟特區)的稅收管理權的行使,必須以不影響國家宏觀調控和中央財政收入為前提。
5.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在稅法規定之外,一律不得減稅免稅。
二、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劃分
稅收征收機構 |
征管范圍 |
國稅系統 |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 |
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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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部分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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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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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系統 |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 |
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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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及其地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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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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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系統 |
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同時負責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
三、稅收收入劃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稅3小稅:
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證券交易的印花稅。
四、其他稅收執法權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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