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
這個概念是財稅理論和實務領域都很重要的基礎概念。
1、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
2、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或停征權、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的加征和減免權等。
3、按大類劃分,可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兩類。
4、稅權的劃分有縱向劃分和橫向劃分的區別。橫向劃分是指稅權在同級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
二、稅收立法原則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的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三、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稅收立法權是制定、修改、解釋或廢止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什么機關有稅收立法權;二是各級機關的稅收立法權是如何劃分的。
(一)我國現行稅制中具體稅種的立法權劃分
種類 |
立法權歸屬 |
具體稅種 |
中央稅 |
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立法權在中央 |
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 |
地方稅 |
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
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
共享稅 |
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立法權在中央 |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
(二)具體地說,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層次是這樣的:
1、全國性稅種的立法權,即包括全部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和在全國范圍內征收的地方稅稅法的制定、公布和稅種的開征、停征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全國性稅種可先由國務院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施行。行經一段時期后,再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正式立法。
3、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有制定稅法實施細則、增減稅目和調整稅率的權力。
4、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國務院有稅法的解釋權;經國務院授權,國家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稅收條例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收條例實施細則的權力。
5、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違背國家統一稅法,不影響中央的財政收入,不妨礙我國統一市場的前提下,開征全國性稅種以外的地方稅種的稅收立法權。稅法的公布,稅種的開征、停征,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統一規定,所立稅法在公布實施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6、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有本地區地方稅法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法實施細則、調整稅目、稅率的權力,也可在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稅收征收辦法,還可以在全國性地方稅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稅率或稅額。上述權力除稅法解釋權外,在行使后和發布實施前須報國務院備案。
地區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所立稅法可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執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區執行。
四、稅收立法機關
我國的立法體制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制定法律;
國務院及所屬各部委,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規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立法機關 |
法律形式 |
備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 |
稅收法律 |
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都是稅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各級機關制定的稅收法規、規章,都不得與稅收法律相抵觸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 |
具有法律效力的暫行規定或者條例 |
授權立法與制定行政法規不同,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在立法程序上須報人大常委會備案。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暫行條例都屬于授權立法﹟ |
國務院 |
稅收行政法規 |
稅法的實施條例和實施細則,處于低于憲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規和規章的地位;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征管法實施細則都是稅收行政法規﹟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稅收地方性法規 |
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稅收部門規章 |
范圍包括: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解釋、稅收征收管理的具體規定、辦法等,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 |
地方政府 |
稅收地方規章 |
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并且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如,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暫行條例,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如《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等 |
各級稅收主管部門 |
稅收規范性文件 |
除了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如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
五、稅收立法、修訂和廢止程序
目前我國稅法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提議階段
2、審議階段
3、通過和公布階段
六、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一)稅法體系概述
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設置的稅種以及與這些稅種的征收、管理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級成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總和。包括三個層次:
一是不同的要素構成稅種;二是不同的稅種構成稅制;三是規范稅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規。
這些內容的法律形式也就是稅法。稅法還可以分為稅法通則、各稅稅法(條例)、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四個層次。其中,“稅法通則”規定一個國家的稅種設置和每個稅種的立法精神,各個稅種的“稅法(條例)”分別規定每種稅的征稅辦法,“實施細則”是對各稅稅法(條例)的詳細說明和解釋,“具體規定”則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補充性法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單獨制定稅法通則,大多數國家都把稅法通則的有關內容包含在各稅稅法(條例)之中。
(二)稅法分類
稅法分類在理論和實務領域都有比較重要的意義。稅法的一般分類如下:
分類依據 |
分類內容 |
內涵 |
例說具體內容 |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稅收基本法 |
稅收通則,起稅收母法的作用 |
我國目前空缺 |
稅收普通法 |
具體稅種或事項的法律 |
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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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 |
稅收實體法 |
確定稅種立法,規定稅制要素的法律 |
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
稅收程序法 |
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程序性權利義務關系 |
如稅收征管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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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 |
商品和勞務稅稅法 |
對流轉額課征的稅法;流轉稅也稱間接稅 |
按照“(三)、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的分類口徑記憶 |
所得稅稅法 |
對所得額課征的稅法;所得稅也稱直接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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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行為稅稅法 |
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征的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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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稅法 |
對資源類物品課征的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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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稅法 |
對某些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特定調節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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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 |
國內稅法 |
一國內部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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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法 |
國家間的稅收制度(效力一般高于國內稅法) |
如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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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稅法 |
外國的稅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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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的內容
按性質作用分類 |
具體稅種 |
性質和作用 |
備注 |
商品和勞務稅類 |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
以貨物、勞務為課稅對象,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屬于間接稅 |
其中關稅由海關征收。其余各稅由稅務部門征收。 |
所得稅類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對法人和自然人的純收入進行調節;屬于直接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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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和行為稅類 |
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
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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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類 |
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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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稅類 |
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和煙葉稅 |
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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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17個稅種構成了我國現行稅收的實體法體系。還有一個船舶噸稅,可放入財產和行為稅中。
2、除此之外,還有稅收程序法體系。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按照稅收征管法執行;海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3、我國目前稅制是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直接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雙主體稅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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