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部隊后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式、技術手段等新變化,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部對2006年11月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財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并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擬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重點;
(四)組織開發、評估、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七)監督、檢查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九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比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附件: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