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出或者費用
第三十五條 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者費用包括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 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 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四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準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