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批復》(國函[1996]81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