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債類。
1.“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彩票機構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交稅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應繳稅費”科目。
3.“應繳財政專戶款”、“待收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繳財政專戶款”、“待收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待收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并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并對“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彩票公益金的余額轉入“應繳國庫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4.“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并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彩票機構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并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彩票機構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5.“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6.“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范圍比原賬中“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范圍小,不包括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轉賬時,應當對“應付賬款”科目進行分析,將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
7.“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其核算范圍比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圍小,不包括彩票機構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其中屬于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其中屬于應付的代銷費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代銷費”和“應繳稅費”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8.“應付返獎獎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返獎獎金”科目,其核算內容比原賬中“應付返獎獎金”科目的核算內容更加細化,設置了當期返獎獎金、獎池、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等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應付返獎獎金”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相應轉入新賬中“應付返獎獎金”科目的“當期返獎獎金”、“獎池”、“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明細科目。
9.“彩票銷售結算”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彩票銷售結算”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彩票銷售結算”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因原賬中“彩票銷售結算”科目一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
(三)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投資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 長期投資”科目,并對所屬“一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科目金額后的余額)進行分析:對屬于新制度下財政核撥資金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科目;對屬于新制度下財政核撥資金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核撥資金結余”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與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范圍基本相同。轉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直接轉入新賬中“經營結余”科目。
4.“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事業結余”科目,但設置了“待分配事業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較原賬中“事業結余”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新制度未設置“結余分配”科目,但設置了“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分配”科目,核算彩票機構本年度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因原賬中“結余分配”科目一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分配”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直接啟用新賬即可。
原賬中購進庫存彩票時未計入支出,因此,“事業結余”科目一般有余額;同時,彩票機構購建固定資產時未計入支出,計提累計折舊時計入支出,因此,“事業結余”科目的余額一般與財政部門批復的結余數不一致。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結余”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庫存彩票基金”科目數額后的余額)進行分析:對屬于新制度下財政核撥資金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科目;對屬于新制度下財政核撥資金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核撥資金結余”科目;余額與財政部門批復結余數的差異數,沖減“事業基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