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京評協專〔2023〕2號
2018年12月7日,財政部頒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所有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處理2021年1月份及后續賬務時,都必須按照新租賃準則來進行會計處理。即對于租賃,除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外,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經營性租賃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對企業價值收益法評估的影響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相關觀點,供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業時參考。
本解答不是對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的解讀,不能替代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個人的職業判斷。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業中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以及自身職業判斷審慎參考,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執業問題解答(2023年第二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