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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承諾(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并且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1.承諾期限
(1)要約確定的期限為承諾期限
(2)承諾期限的起算(起始點)
①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
(1)承諾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到達主義)
(2)數據電文,其規則與要約相同
(3)承諾生效(到達)=合同成立
3.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在發出后、生效(到達)前,承諾人可以撤回承諾。
(1)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撤回通知要么先到,要么同時到;換句話說,承諾通知沒到,撤回通知先到,或者承諾通知與撤回通知同時到。
(2)承諾不能撤銷,因為承諾一旦生效(到達),合同即成立。
4.承諾的遲到(期內發出;超期到達;其他原因)
承諾的遲到,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
(1)原則上:遲到的承諾也是承諾,為有效承諾;
(2)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即遲到的承諾不再是承諾,而視為新要約。
5.承諾的遲延(超期發出;超期到達)
承諾的遲延,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
(1)原則上:遲延的承諾不再是承諾,而視為新要約
(2)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即遲延的承諾也是承諾,為有效承諾。
6.承諾的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
①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承諾的內容雖然對要約的內容作了變更,但由于是非實質性的變更,對要約內容“無關痛癢”,所以,承諾有效,并且以承諾為準。
②但是,如果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那么,受要約人修改后的內容就不再是承諾了,而是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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