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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要約(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的條件
(1)向相對人發出
相對人≠特定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例如,自動售貨機標明貨物價格。
(2)內容具體確定
具體確定:具備必要內容,并不要求全部內容,即不要求要約已經具備“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全部內容。
(3)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立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內容具體確定),則視為要約,如懸賞廣告。
2.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到達主義)。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電子郵件)訂立合同: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例如,發到網易163郵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到達)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即撤回通知要么先到,要么同時到;換句話說,要約通知沒到,撤回通知先到,或者要約通知與撤回通知同時到)
(2)如果要約通知已經到達(生效),則不是要約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4.要約的撤銷
要約也可以撤銷。要約生效(到達)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1)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撤銷通知,在承諾前到達)
(2)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主體 | 要約人 | 受要約人 |
具體情形 |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 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以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
確定了承諾期限 | 已經承諾 |
5.要約的失效(已經生效而失去效力)
主體 | 要約人 | 受要約人 |
具體情形 |
依法撤銷要約 |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作為,直接拒絕) |
承諾期限屆滿,未作出承諾(不作為,間接拒絕) | ||
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作為) |
【注意】實質性變更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實質性變更,是指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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