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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11】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
特點 | 具體規定 |
1.不喪失起訴權 |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 |
2.喪失勝訴權 |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
3.訴訟時效抗辯 |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
4.被動性 | 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
5.階段性 |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
6.強制性 | 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訴訟時效,不得約定延長或縮短法定期間,不得預先放棄訴訟時效。 |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2.與訴訟時效相近的一個概念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區別 | 訴訟時效 | 除斥期間 |
適用對象 |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 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
援用主體 |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 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
法律效力 |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
期間性質 |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 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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