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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12】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
種類 | 起算時點 | 長度 | 適用情形 |
普通訴訟時效 |
從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權利被侵害 時起開始計算 | 2年 | 除適用短期、長期訴訟時效以外的其他糾紛 |
短期訴訟時效 | 1年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 |
長期訴訟時效 | 4年 |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 | |
最長訴訟時效 | 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 20年 | 所有糾紛 |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債權類型 | 起算點 | ||
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 ||
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其他 | 清償期屆滿之日起 | ||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 | 依照《合同法》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 | 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 | 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 | |
其他 |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 ||
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 | 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日起 | ||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 | 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 | ||
國家賠償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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