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一)資產損失的定義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二)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損失類別 |
具體界定 |
扣除口徑 |
現金損失 |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 |
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存款損失 |
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 |
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 |
壞賬損失 |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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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 |
貸款損失 |
符合列舉的12種情形之一的 |
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無法收回的債權 |
股權投資損失 |
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
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 |
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 |
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
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 |
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
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 |
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
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除了上述界定,還應注意以下幾個處理原則:
1.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