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或有事項——虧損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同時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或有事項。
但是,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或有事項。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首先,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
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其次,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