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法的征收管理
要素 |
具體規定 |
納稅期限 |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7.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
1.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2.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