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項目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
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 |
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二)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