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房產稅的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房產稅有兩種計稅方法: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計稅依據分別是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兩種計稅方法的計稅依據、稅率及計稅公式如下表所示。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計稅公式 |
從價計征 |
房屋計稅價值,即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也叫房產余值;扣除比例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
1.2% |
(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房產租金收入; 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
12%(個人4%) |
(租賃期間)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個人為4%) |
注意以下規定: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房屋原價計繳房產稅。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納稅規定
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5)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俟I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谏虡I和其他用途房產,房屋原價的 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上述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蹖τ谂c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