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城市維護建設稅★★
要素 |
具體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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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
1.城建稅的納稅人,是指負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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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1.城建稅的一般規定,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
2.城建稅的特殊規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建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建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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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 |
1.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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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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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
1.城建稅按減免后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計征,即隨“三稅”的減免而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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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環節 |
1.納稅人只要發生“三稅”的納稅義務,就要在同樣的環節,分別計算繳納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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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地點 |
納稅人繳納“三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建稅的地點。但是,屬于下列情況的,納稅地點為: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扣代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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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期限 |
由納稅人在繳納“三稅”時同時繳納,其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