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應納稅額計算與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二、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ǘ┗旌箱N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的界定、處理原則與增值稅一致: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主業原則計稅。
特別提醒:主業是營業稅應稅勞務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除了下面的建筑業勞務),按照營業額計繳營業稅。此時營業額中包括貨物的銷售額,這個銷售額是實際收取金額,無需做價稅分離——實際上是含稅(增值稅)價格。比如照相館照相同時銷售相框,相框另外收取100元,則100元并入照相館總收入計繳營業稅,但不能按照100/1.17并入。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結合增值稅有關規定理解記憶。
?。ㄈ┘鏍I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兼營行為的界定、處理原則與增值稅一致: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遵循分別核算原則。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