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創設取得 |
無償劃轉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不包括商業開發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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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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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出讓 |
其余——繳納出讓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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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
40年 |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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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 |
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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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 |
居住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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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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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需重簽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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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取得 |
轉讓出讓的地 |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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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劃撥的地 |
報政府審批,并繳納土地出讓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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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③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