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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計證據
第一節 審計證據的性質
一、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中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
會計記錄主要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未在記賬憑證中反映的對財務報表的其他調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計算、調節和披露的手工計算表和電子數據表。
(二)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會議記錄、內部控制手冊、詢證函的回函、分析師的報告、與競爭者的比較數據等;通過詢問、觀察和檢查等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如通過檢查存貨獲取存貨存在性的證據等;自身編制或獲取的可以通過合理推斷得出結論的信息,如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
二、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的影響因素: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相關性,是指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與審計程序的目的和所考慮的相關認定之間的邏輯聯系。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的可信程度。
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原則: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1)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說,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2)盡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3)同樣地,如果注冊會計師獲取的證據不可靠,那么證據數量再多也難以起到證明作用。
4.評價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特殊考慮。
(1)對文件記錄可靠性的考慮。
(2)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信息時的考慮。
(3)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考慮。
(4)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成本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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