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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稅法
第二節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按會計核算水平和經營規模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分別采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 |
一般納稅人 |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 |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
2)批發、零售(商貿公司等) |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80萬元) |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
3)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 |
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 |
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 |
【注意】
(1)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其中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3)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4)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5)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2.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另一項)條件
對于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準確進行會計核算
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年應稅銷售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有選擇權的納稅人
(1)非企業性單位,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等其它單位
(2)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上述有選擇權的納稅人如果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無需辦理資格認定。
其它部分見教材
▲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