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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五節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1.分類:意定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與質權)與法定擔保物權(如留置權)。
2.特性:①從屬性;②權利行使的附條件性(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③優先受償性。
二、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與特性
1.概念: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特性:
優先受償性 |
(1)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
不可分性 |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
物上代位性 |
(1)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
?。ǘ┑盅贺敭a范圍
1.一般規定
由于抵押權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式,因此,給予公示以及由此帶來的安全性考慮,傳統上,抵押權不能以動產為客體。
《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商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等;(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動產的浮動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由于設定此類抵押時抵押財產的范圍尚未確定,因處于浮動之中,故稱浮動抵押。
依《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3. 房地一體原則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另外,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4. 禁止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ㄈ┑盅簷嗟脑O定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抵押合同即便未經登記,效力亦不受影響。
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抵押權本身卻須登記。總結歸納如下: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
|
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 |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但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的 |
||
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 |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 |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1.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范圍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3)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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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抵押物上可以設立數項抵押權。為了避免沖突,數項抵押權按照先后順位實現,在先順位優先于在后順位。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同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也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同一債權存在數項擔保時,若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批價值75萬元的貨物,以價值100萬元的廠房作為抵押擔保,同時又請丙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此后,甲公司又以該廠房為抵押向丁銀行貸款25萬元。當實現抵押權時,乙公司自愿將實現抵押權的順位處于丁銀行之后。如果該廠房拍賣得到70萬元,丁銀行優先受償25萬元,由于乙公司放棄抵押權順位,債權沒有得到全部清償,丙公司在乙公司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丙公司對5萬元承擔擔保責任。
(六)抵押與租賃
當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權有存在租賃關系時,如同“買賣不破租賃”,具體而言: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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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直接以所取得價款清償債務,價款若超過債權數額,剩余部分歸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債權數額,債務人負繼續清償義務,只不過剩余債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若同一抵押財產為數項債權設定抵押,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了五項基本規則: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4.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5.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ò耍┳罡哳~抵押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浮動抵押是抵押權生效時抵押財產尚未確定,最高額抵押則是抵押權生效時所擔保的債權額尚未確定,因而同樣需要經過確定步驟。依《物權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內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另外,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三、質權
質權不能存在于不動產上。能夠成為質權客體的,只能是動產或者權利。
1.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外,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出質。質押與抵押的區別如下:
抵押 |
質押 |
動產或不動產 |
動產或權利 |
不要求移轉抵押物的占有 |
必須移轉占有 |
特定財產登記時生效 |
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
抵押人可以繼續對抵押物占有、 使用、收益 |
質押人享有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但不能直接對質押物 進行占有、使用、收益 |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應收賬款,具體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者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貨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3.質權的設定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證券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與股權。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質權的效力
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末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基金份額、股份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過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應質權自身特點外,其他準用最高額抵押的規則
四、留置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不必有當事人之間的擔保合同,只要具備法定的要件,即可成立。不過,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留置權。
2.留置權的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為防止物的占有人濫用留置權,我國物權法律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能夠產生留置權的法律關系不限于合同關系,但以合同關系為典型,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寄存人擔付保管費,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貨人拒付運費,承運人留置運輸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攬費,加工承攬人留置定作物。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3.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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