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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節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論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①民事法律行為;②民事訴訟的行為;③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后面兩種實際上屬于準民事法律行為。
【注意】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注意】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歸屬于行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要把代理與委托、代理與代表、代理與行紀區別開來:
1.委托又稱委任,指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法律行為;
2.法人組織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屬于代表行為;
3.行紀指經紀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行為。
(三)代理的種類
代理可以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適用最廣泛的代理形式。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書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權委托書。
【注意】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權
代理權是整個代理關系的基礎,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就在于代理人擁有代理權。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基本準則,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權的行為構成濫用代理權。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為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為雙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發生原因在于代理人無代理權。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認
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即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相對人的保護
①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②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于形成權。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銷則代理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即不生效。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的一種。為與《合同法》串聯出案例分析的重要考點。
(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注意】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二)表見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應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因為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代理的后果及法律責任歸納:
代理的幾種特殊情形 |
后果及法律責任 |
濫用代理權 |
無效,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 |
無權代理 |
不經追認,對被代理人抑或相對人不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而只是產生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經被代理人追認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
表見代理 |
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比較 :
類別 內容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同 |
行為人均無代理權 |
|
異:形式 |
相對人沒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異:效力 |
追認:有效 拒絕:無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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