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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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責 |
財產管理 |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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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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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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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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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權 |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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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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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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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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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職責 |
重要財產權益轉讓: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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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負擔行為: (1)借款 (2)設定財產擔保 (3)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4)放棄權利 (5)擔保物的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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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管理人一般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的,及時報告法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應征得法院許可。 【提示2】管理人擬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等方式,進行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
【提點】該知識點不屬于難點,但算是一個重要的考點,在學習的時候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