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的項目 |
具體規定 |
關稅繳納 |
1.申報時間: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應該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 2.納稅期限:納稅人應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海關總署批準,可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關稅的強制執行 |
1.征收關稅滯納金: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 2.強制征收: 如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
關稅的退還 |
如遇下列情況之一,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算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對已征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和已征進口關稅的進口貨物,因貨物品種或規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狀復運進境或出境的,經海關查驗屬實的,也應退還已征關稅。 |
關稅補征和追征 |
1.關稅補征,是因非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補征期為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 2.關稅追征,是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追征期為進出口貨物完稅之日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關稅納稅爭議 |
在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可以向海關申請復議,但同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逾期則構成滯納,海關有權按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