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內容能力等級均為2。其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規定應重點掌握。同時也應關注納稅申報的基本規定(報送資料),能夠根據資料填寫納稅申報表。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貨款結算方式不同規定如下:
貨款結算方式 |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
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
貨物發出的當天 |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
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部分)貨款,二者中的較早者 |
6.銷售應稅勞務 |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
7.視同銷售貨物 |
貨物移送當天 |
8.有形動產租賃 |
采用預收款方式,為收到預收款當天 |
9.視同應稅服務 |
應稅服務完成當天 |
二、納稅期限
1.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2.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3.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4.進口貨物,海關填發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5.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三、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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