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允價值計量轉為權益法核算
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
1、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
2、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貸:銀行存款等【新增投資成本】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提示】相當于賣了金融資產再購買長期股權投資
3、 在此基礎上,比較初始投資成本與獲得被投資單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權益法對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
二、權益法核算轉為公允價值計量
投資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核算:
1、在喪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剩余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剩余股權的公允價值】
貸:長期股權投資【剩余股權的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
2、確認有關股權的處置損益。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處置股權的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
3、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借:投資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或相反分錄)
4、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確認的所有者權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借:投資收益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相反分錄)
【提示】相當于賣了長期股權投資再購買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