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稅法基本原則是統領所有稅收規范的根本準則,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在內的一切稅收活動都必須遵守稅法基本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主義)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二、稅法的其他基本原則
1.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2.稅收效率原則:經濟效率;行政效率
3.實質課稅原則
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三、稅法的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稅法適用原則體現著稅法基本原則,同時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
具體原則 |
含義和內容 |
法律優位原則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目的是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在稅法中普遍適用,但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可以對該原則有所突破。 |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這個原則可以突破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即稅法優位原則:屬于特別法級別較低的,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即在納稅義務的確定上,以納稅義務發生時的稅法規定為準,實體性的稅法規則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是關于稅收爭訟法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該原則是為了確保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
四、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1.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納雙方。
我國對納稅人的確定,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2.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
不要把客體理解為納稅人,客體是征稅對象,比如所得額、銷售額等;征納雙方都是權利主體。
3.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注意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事實可以分為稅收法律事件和稅收法律行為,稅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稅收法律關系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件,例如自然災害可以導致稅收減免,從而改變稅收法律關系內容的變化。稅收法律行為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動,例如,納稅人開業經營即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納稅人轉業或停業就造成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稅法中關于限期納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規定,我國刑法對構成逃稅、抗稅罪給予刑罰的規定,以及稅法中對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處理決定,可以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的規定等都是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直接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同時對其享有權利的保護。就是對其承擔義務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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